01关于执行最低收购价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规定,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价格水平收购最低收购价粮。关于预案启动前企业以什么价格收购粮食,是市场买卖双方的自主行为,不在预案规定范围之内。
02关于“保粮方针”问题
根据《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国粮储〔2016〕136号)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是储粮害虫防治的保粮方针。二者本质一样,都强调“防”,但前者范围更宽,更加突出储藏技术“防”“治”兼备、综合运用。
03关于粮食储存问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粮食籽粒是生命体,储存过程中因为自身生命活动,会有水分和干物质的消耗,产生一定的保管损耗和品质劣变属于客观现象。根据粮食储存的一般情况,《办法》提出了常规储存条件下的正常储存年限,用以指导粮库合理安排在库储存时长和出库计划,同时有利于常储常新。
实际工作中,粮食轮换或销售出库以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因此,达到或超过关于粮食储存问题正常储存年限,不能直接用来判断粮食品质好坏。
“超过规定年限后,不能再作为粮食出售”的说法不准确。出售粮食的用途包括食用、饲用或其他工业用粮,根据有关质量情况确定用途和销售去向。不适合食用的粮食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我国仓储粮食有自然损耗定额(2‰以内),粮食保管工作为节粮减损做了很大贡献。近年来,我国粮食仓储保管条件不断改善,储粮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有效保障了储粮品质。
04关于小麦质量标准问题
《小麦》(GB 1351-2008)中规定,容重为定等指标,一等至五等小麦容重限量要求分别为≥790g/L、≥770g/L、≥750g/L、≥730g/L、≥710g/L。因此,容重为770g/L的小麦为二等小麦。
05关于新版小麦粉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问题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相关方可开展标准试行有关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小麦粉》(GB/T 1355-2021 )国家标准发布后,小麦粉加工企业可以执行新版标准。但要提醒的是,由于新版《小麦粉》国家标准更改了小麦粉类别及其质量指标要求,企业如果在产品包装上将新版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要符合新版规定,且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具体可咨询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06关于LS/T 3212-2021《挂面》标准是否废止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粮食行业标准(LS)的废止,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废止公告为准。
考虑到国内执行《挂面》(LS/T 3212-2021)行业标准的挂面生产企业众多,为避免标准废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标准废止实施前会给企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此外,对适用于《挂面》(GB/T 40636-2021)国家标准的挂面产品,建议挂面生产企业在新生产的挂面产品标签上执行《挂面》(GB/T 40636-2021)国家标准。
07关于大米中黄粒米的检验的问题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496)中稻谷和大米的黄粒米检验方法中并未要求使用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LS/T 1533),检验机构如果在其授权范围内且具备GB/T 5496方法的检测能力,可以出具盖CMA资质的报告书。
08关于秫米执行标准的问题
秫是高粱的俗称,秫脱壳后为秫米,也称高粱米。经了解,甘肃泾川地区用来酿酒的原料“酒谷”是高粱,高粱可以按照《高粱》(GB/T 8231)标准执行,高粱米可以按照《高粱米》(LS/T 3215)标准执行。
09关于粮仓最大储存量问题
房式仓的设计装粮线是按照密度为800kg/m³计算,并考虑了各种因素,保证仓房在受力状态下结构安全的阈值。入仓储存的小麦容重超过800kg/m³时,粮堆高度一般不应超过设计装粮线。建议商原粮仓设计单位,根据小麦实际密度和仓房结构,确定安全的装粮高度。
10关于成品粮油仓储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成品粮油储备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条件、仓容应当匹配承储任务所需,满足安全储存、方便调运的要求。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六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此办法适用于成品储备。
11关于粮食储存损耗的问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附件2规定了“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提出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储存损耗,应综合分析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情况。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自然损耗有定额,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超过定额部分属于超耗,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粮食损失。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会蒸发一部分内部水分。水分减量过大,会导致粮食储存损耗增加,并影响品质。因此,粮食保水也很重要。
问题1:粮油储存损耗是指从粮油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粮油储存损耗包括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自然损耗有定额。
问题2:杂质减量主要是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使细微杂质散失。减少杂质有利于储粮安全,专门的除杂工艺可快速减少杂质,但有没有除杂工艺,杂质含量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检验和计算杂质减量。
问题3:一般来说,发生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是客观现象,并且也考虑了合理误差的存在。如果水杂出现增量,应分析原因。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分开计算,如果水杂不减反增,视为零减量,不能用增量部分冲抵自然损耗
12关于核销粮食损耗问题
货位是粮食储存的基本单位,一个批次可能形成或涉及多个货位。进行水杂减量核销时应分别核销,不能用一个货位或批次的溢余来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保管条件、储粮作业的影响,数量会发生损耗。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损失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由于超耗,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等造成的粮食短缺、损毁或质量降等。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关于出库检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七条规定,“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13关于食用油混存问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十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及相关制度由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事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议合理确定地方储备层级、规模及分布。根据上述规定,同品种、同性质、同年份、同等级的食用植物油储备储存在同一油罐内,不属于混存;如果权属不同,储存在同一油罐内会增加管理困难。考虑到地方食用植物油罐分布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罐容利用效率,落实地方储备任务,不同权属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储存在同一油罐内,应完善相关仓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实物一体保管,分别清楚记账,避免权属纠纷。具体由办法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14关于备用粮混存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混存会造成储粮安全隐患和仓储管理混乱,应予避免。中央储备轮换粮源收购入库,要及时烘晒、清杂方可入仓,平仓验收合格后才能确认为中央储备。轮换粮源整理及临时存放阶段,不涉及中央储备的混存问题。入库粮食一般需要经过烘晒降水、清理除杂,整理后的粮食等级情况可能不同于收购入库检验结果。平仓验收的质检结果反映整仓粮食质量情况。
15关于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问题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主体,为达到一定规模(拥有仓房仓容500吨以上或油罐罐容100吨以上)的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包括正在经营或新设立的粮油仓储企业,有粮油仓储业务的粮食加工企业、物流企业、贸易企业、进出口企业等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备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与企业建立业务联系,掌握当地粮油仓储单位总量、布局及仓罐容规模等情况,根据需要提供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具体备案要求还需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从粮食安全保障和流通管理出发,本着有利于粮食收储、有利于企业经营、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原则来确定。
16关于混存与租仓的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同库区、不同仓廒(货位)不涉及混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健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40号)第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关于粮库选址污染源界定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例举了些潜在的问题单位。提出了参考距离。具体实践中判断加油站是否属于污染源、危险源,建议从环评和安全角度把握是否会对库存粮食造成污染或危害。
18关于水杂减量问题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实践中,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通常粮食在出库时一并进行损耗处理。入仓前由于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管理有具体办法的,应从其规定。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水杂减量适用于判断粮食在库储存期间的损耗情况,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销售出库时由承储企业负责核销。
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的有关规定。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19关于粮油储存事故问题(一)
粮食储存事故可能是因违反仓储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保管不善而发生,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粮油仓储单位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储存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如因违反储存保管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事故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库存粮油损失。
20关于粮油储存事故问题(二)
问题一:移库过程中发生的账务处理,可参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的规定进行处理。移出方应保证移库粮食足量,移出方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嫁给移入方。
问题二: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粮食,应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是否存在保管不当造成储存品质下降的问题。加强质量管理,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29890-2013)等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延缓储存品质进一步下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应遵照规定按程序提报轮换申请。
问题三: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政府储备和政策性粮食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储备、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粮油仓储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教育中心